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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3 10:42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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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自资规〔2021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123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综合改革,发挥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效益,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省属国有企业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含文化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对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权能,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及股权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谋划,改革创新。紧密衔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充分满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对土地资源利用的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大力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划拨土地资产,提高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比重,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对作价出资(入股)划拨土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建立资产运行监控和分析评估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权属合法,无抵押、无权属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第六条 鼓励企业优先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实现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确有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一)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因重组整合、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等改革需要,可将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矿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等生产经营性用地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省属国有企业因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自持租赁住房的,相关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中尚未确定土地利用方案的划拨土地暂不纳入作价出资(入股)范围。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中对划拨土地不再直接利用,仅通过土地资产转让获取收益的,转让前应采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土地处置申请。省属国有企业(不含文化企业、金融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分别根据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财政厅涉及土地事宜的企业改革批准文件,结合作价出资(入股)政策要求和企业用地需求,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财政厅提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处置申请,经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处置。

第九条 处置资料提交。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申请主体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经批准的改革方案及土地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不动产登记资料、宗地测量成果等。土地资产处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土地处置前置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向拟处置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前置审查函,对拟处置土地的权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宗地所在区片地价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第十一条 土地资产评估。省属国有企业自主委托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土地估价结果盖章确认;企业不得要求土地估价机构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工作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土地估价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提交土地估价报告,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确定评估土地利用条件。土地资产评估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按照土地现状利用条件分别评估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资产处置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应分别评估土地现状利用条件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规划利用条件下的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资本金(股本金)。土地估价报告应披露土地资产处置前的现状利用条件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划利用条件下的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及转增国家资本金(股本金)金额。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转增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金额,但不得低于根据土地用途确定的最低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四条 处置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申请材料、前置审查资料、土地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批复下达与合同签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向省属国有企业下达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处置批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及持股主体签订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合同中转增国家资本金(股本金)金额不得低于处置批复中明确的金额。

第十六条 股权管理。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可直接由企业或其上级集团公司持有,也可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授权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公司持有。

第十七条 相关手续办理。省属国有企业持处置批复文件及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国有资本增资、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手续。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相关规定调整补缴土地价款。作价出资(入股)之后的土地首次转让,报国资监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全民所有土地资产所有者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作价出资(入股)土地权属确权、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确定、土地资产评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作价出资(入股)供地方案拟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对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持股的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公司,作为持股主体代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股权,以持续跟踪和价值管理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土地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要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严格履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高效盘活利用土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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