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了《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听证会,就调整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进行了听证,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根据听证会情况,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分歧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认为坟墓拆迁补偿标准偏低;二是认为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果园、茶园的补偿标准界定不明,补偿偏低;三是确定住房安置人口的标准需完善;四是城区内安置方式的确定及购房补助发放的后续监管;五是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六是强制执行力保障征拆工作实施;七是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保障征拆工作开展。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纳情况如下:
一、坟墓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建议调整补偿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有二:一是通过调查及结合长沙、株洲、湘潭的现行补偿标准来看,我市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已在全省前列;二是陈述人所述的迁移费中包含了坟墓迁移后再进行土葬的费用,由于实行土葬迁移费用较高,且殡葬制度改革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已不允许土葬,再次进行土葬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苗圃、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果园、茶园的补偿标准界定不明,建议修改的意见予以采纳。会后,通过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办法》对专业鱼池进行了界定,对果园中草莓的补偿标准和茶园中茶蔸的合理栽植密度进行了重新确定,增加了油茶的补偿标准,并规定了对未达到合理种植密度的苗圃、花卉,要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后进行补偿。
三、建议完善住房安置人口的确定标准的意见予以采纳。《办法》第十条加入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迁入事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结婚、未分户的情形可在其他配套文件中另行规定。
四、城区内一律采取货币安置的建议不予采纳。货币安置虽为大部分群众所接受,但考虑到仍有少部分群众有安置房安置的需求,《办法》只能进行政策性引导,不可能实现安置房安置向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转变。
五、无合法手续但因建成年限较久的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意见不予采纳。《办法》中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规定是参照《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8号)确定,可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
六、加强司法权威,依法保障拆迁工作实施的意见未作具体规定,有待今后部门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
七、加强购房补助资金流向监管的意见予以采纳。可考虑引用株洲模式,征拆部门可凭被安置对象的购房合同等有效证明将购房补助款项一次性打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保障征拆工作开展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征拆工作的顺利实行,市政府还将出台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保障被征地农民等方面的配套文件。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