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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三荷机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

2019-01-19 14:28 来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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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国土资罚字〔2019〕1号

岳阳三荷机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改道后的空港大道和临空路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从2016年7月开始,你单位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擅自占用岳阳经开区西塘镇真栗村(现空港新村)集体土地,并动工建设改道后的空港大道和临空路。现在该道路已通车。经过技术单位现场勘测和相关情况核实,并由你单位确认,改道后的空港大道和临空路建设项目共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9840㎡(59.76亩),其中地类为:耕地面积14404㎡(21.61亩)(不占用基本农田)、园地面积3819㎡(5.73亩)、林地面积15831㎡(23.75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421㎡(0.6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49㎡(3.82亩)、其他土地1457㎡(2.18亩)、住宅用地1359㎡(2.04亩);土地性质:全部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权属及规划情况为:该宗土地属岳阳经开区西塘镇空港新村土地,符合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和君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改道后的空港大道和临空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44条第1款和第53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4、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1189号;

5、三荷机场空港大道征地公告;

6、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勘界图、规模控制图和地类表;

7、征地协议书,证明。

我局已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岳市国土资告字〔2019〕1号),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被处罚人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9840㎡土地退还给岳阳经开区西塘镇真栗村(现空港新村),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840㎡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处罚款叁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3984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华融湘江银行财源支行,户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90211222010010001995。

本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建设改道后的空港大道和临空路过程中共计占用耕地14404㎡(21.61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你单位所实施的建设属省、市重点工程必备的道路工程,且要求该项目尽快建成以便机场早日通航,其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而且市政府有关领导先后于12月11日和12月18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关于三荷机场违法用地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司法移送”的讨论,会上明确了不予以司法移送的意见。故我局对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暂不予以司法移送,争取市政府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后再作决定。同时,我局将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是否进行司法移送的情况报送“市两法衔接办公室”备案。

另外,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9840㎡,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我局已移送“岳阳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处理。

联系人:唐 红、毛  松

电  话:0730-8691885

地  址: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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