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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2号建议的答复

2019-05-23 11:1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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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四海代表:

您等提出的《关于推动<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落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等所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普遍增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求越来越高,我市既有多层老式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您等对我市加装电梯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析十分透彻,建议也十分中肯,如何科学合理解决“建议”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推动我省“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正在积极研究、有序推进这项惠民工作:

一、完善管理文件

为更好地落实《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已完成了《岳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拟稿工作,并于4月16日组织召开了初稿征求意见会议。市人大、市政协、九三学社岳阳市委等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参加了会议,并本着尊重现实,简化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初稿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我局已根据会议意见对代拟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依程序报政府待批准实施。

“管理规定”对“建议”中涉及的实施原则、部门职责、意见征集、关系协调、安全监管、申报审批、简化便民、资金筹集、政策支持及引导、建议运营维护等都有明确规定或落实(详见附件代拟稿)。至于您等提到的财政进行补贴和申请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涉及我市现有财力和相关政策,需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充分研究后才能明确。另外,加装电梯采用何种方案必须通过现场踏勘,根据现状条件合理确定。

二、积极开展试点

去年开始,我局根据上海、杭州、长沙等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管理文件未出台之前,我局主动作为,已选择了几个条件成熟的、积极性较高的小区(如政府家属区、长炼小区、路桥家属苑等)先行试点,从目前已加装电梯的情况来看,改善了小区的生活条件,得到了市民的肯定,效果较为良好。今后我们会根据您等的建议意见,针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优化审批操作,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感谢您等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岳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代拟稿)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3日

承办负责人:严 菲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徐世峰 13873058727


岳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代拟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条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不包括违法建设的、已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计划的多层住宅以及居(村)民私建住宅。

第三条(职责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其施工、结构、消防等审核和安全监管;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的安装及运营安全管理;城管(燃气)、电力、电信、自来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管线迁改等工作;属地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应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原则条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依法监管、部门联动、简化审批、有序推进”的原则。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二)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城市公共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三)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临城市道路布置住宅,原则上沿城市主、次干道外侧不得增设电梯,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四)增设电梯应当经所在单元或者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成立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须经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五条(申请主体):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楼栋为单位申请,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可依照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的原有产权单位

(四)存量公房、直管公房的现有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第六条(建设主体):共同出资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转承其增设电梯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申请材料):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经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

(二)电梯所在单元或楼栋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申请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电梯单元或楼栋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协议。

(五)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六)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示材料。

第八条(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谁受益、谁出资”,根据所在楼层、套型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措,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的增设与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同时业主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等用于电梯的增设和维护。

第九条(申报审批):增设电梯应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用“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住建部门牵头在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住建(消防)、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运用并联、信息共享的方法简化流程、方便群众,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增设电梯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条(办理程序):增设电梯主要流程:业主协商——现场踏勘——编制方案——现场公示——批准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资质要求):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电梯进行设计和施工,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要求、质量要求、消防安全要求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十二条(规划公示):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在电梯建筑方案审查合格后,应当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将方案主要内容在现场或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如存在异议,由建设业主自行协商解决,或由街道、社区组织调解。

第十三条(施工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如涉及管线迁改、城管(燃气)、电力、电信、自来水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由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五条(后续管理):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收费办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暂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各职能部门应免收各类行政性规费。

第十七条:各县(市)、屈原管理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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