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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6号建议 跟踪办理的答复

2020-10-09 14:1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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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资规字〔2020〕71号A类  同意公开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6号建议

跟踪办理的答复

华容县代表团陈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依法查询。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查询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了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根据以上规定,律师若受当事人委托,符合查询条件的,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近几年,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我局全都配合律师完成了调查取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6日

承办负责人:李志宏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许亮  1580730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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