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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听证会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18-10-26 14:37 来源: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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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并于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4日,通过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归纳整理听证会代表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的意见,共收集有效意见50条,其中完全采纳的有24条,部分采纳的有7条,不予采纳的有19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集的主要意见

1、第七条实行“阳光拆迁”相关基本情况张榜公示,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审批程序比较麻烦,建议下放到拆迁单位或乡镇去公布,实施起来会更方便。

2、建议第九条恢复原113号文里面将公告张贴至被拆迁的具体房屋。更有利于保护群众的权益。

3、建议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

4、建议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税务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

5、建议第十条(五)修改为:“办理休闲农庄、林木种苗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特种养殖等相关手续”。

6、建议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应当将征拆资金全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存储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7、第十八条失地农民社保费之前有两条计提口径,还一个70元/㎡为什么要取消。

8、建议第十八条恢复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补偿系数1.8、1.5倍,有利于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9、第十八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计提,部门之间是否已经协调好,放到社保管理中心做什么用,国土与社保在这方面是否能达到政策一致,建议采取自愿的原则。

10、第二十条第(三)项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难以确定,建议加前置条件,采取按重建后据实补偿,建起来后再补。

11、建议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对于“一户一宅”的立法,删除或者进一步补充解释,“宅”字有模糊概念。

1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012年3月1日私房普查数据库建立前”建议直接修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权证为准”。

13、第二十四条“(四)2012年3月1日…”建议按《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岳政发〔2013〕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2008年1月1日…。”

14、第二十六条拆迁过程中很多建筑面积小,但是房屋内外附属设施突破150元/平方米的,建议进一步细化。

15、第二十九条当中商业铺面不分行业、地段、经营性质一律按照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5倍予以补偿,未考虑行业、地段、经营性质不同,所造成停业损失会有巨大差别。虽然,2.5倍的补偿标准相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是这样“一刀切”会造成补偿款分配不公。建议增加根据申请采用评估价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

16、建议第三十条修改为:“村(居)民将住宅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生产营业,且办理了…”。

17、第三十条一是住改营的补偿价格低,二是房东租赁给了拆迁户,钱只能补给房东,但拆迁户不会走,矛盾留在了指挥部,如何界定房屋与租赁户,建议调高后细化标准。

18、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19、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没有政策依据。如要执行,应明确:一栋住房只能实行一个补偿政策,不能有的是按集体土地政策,有的是按国有土地政策。第二项 建议修改为:“房屋、土地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审查备案”。

20、建议第三十四条修改:删除“一年停产停业损失”,并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办法及标准。同时建议补充明确“报财政评审的个案按第五十条的程序实施”。

21、第三十四条手续不齐全的是指什么手续?

22、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和每平方米200元的腾地奖励”。

23、建议第三十七条修改: “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住房安置补助)的7%计提”。

24、建议第三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不在文件中体现。

25、建议第四十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

(一)“…,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将每平方米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一次性提取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

(二)“…资金专户。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册提交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依据”。

26、第四十二条建议删除超过300平方米以外的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实际工作中不具备操作性,工作中肯定就高。

27、建议第四十二条不分300平方米以上及以下,统一按2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容易造成下面人为进行分户,不好把控。建议中心城区可以按照以房屋补偿为主,安置人口为辅的原则,适当增加房屋面积的购房补助,减少安置人口的补助。

28、第四十四条安置人员范围,户主为爷爷辈怎么去认定他的子和孙是否属于安置范围。

29、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建议删除劳动教养,2013年国家已经取消;第(三)项中建议失独家庭增加两人安置,有利于安抚失独家庭。

30、建议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已享受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福利政策或待遇的不享受住房安置人口资格”。

31、建议第四十五条增加军烈属。

32、建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删除室外广告牌、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这些相对价值较高,不是按面积可以计算的。

33、建议第四十九条室内空调、有线电视应该删除,修改为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34、建议《方法》明确房屋补偿面积认定选择有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认定。

35、参照国有土地评估政策依据不足,写进新文件里怎么管理?谁来管理?

36、按新文件计算,部分地段、区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高于国有土地,不利于推动工作,建议补偿加补助,考虑不动产价值、区位价值、地域价值和市场价值。

37、建议将部分奖金调整到装修补偿上去,老百姓更关心补偿是否重新装修的起。

38、自购商品房安置补偿标准,按现在两种方式计算,标准偏高,与原113号文的 14.4万元相比调整幅度较大,县市区今后不好制订细则,建议再进行沟通。

39、因文件补偿标准是静态的,而引入评估政策后的评估价值对应的价值时点与文件发布时间存在差异,若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大时,文件补偿具有滞后性,建议引入动态辅助机制。

40、建议安置人员及房屋征收面积应到网上进行公布,防止弄虚作假。

41、建议实行安置房和货补补贴组合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42、附件1中说明3.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属于耕地中的其他土地,建议删除整句话。

43、建议附件2题目附属设施改为农业附属设施。

44、附件5 补偿标准过低,建议提高30%。

45、建议对偏杂屋进行明确定义。

46、附件6 建议按市场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47、附件6说明中的6.建议把“含”改为“或”,给予不超高8000元的办证补偿。

48、附件7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虽然过渡期延长了,但是同步对比补偿费用过低。

49、附件7搬家、过渡费偏低与现在市场行情不一致。

50、附件8 建议修改为:“总体计提比例不超过4%,以保持与国有土地计提标准一致”。

二、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说明

1、对第1、2、3、4、5、6、11、14、16、18、21、22、25、28、29、31、32、33、41、42、43、45、47、50条意见予以全部采纳。

第1条意见: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征拆程序,及时公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被征拆人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上述公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第2条意见:对《办法》第九条恢复原113号文里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3条意见: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房屋转让抵押及不动产登记发证”。

第4条意见:对《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税务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5条意见:将《办法》第十条(五)修改为:“办理休闲农庄、林木种苗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特种养殖等相关手续”。

第6条意见:将《办法》原第十七条调整到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征拆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全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存储到位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11条意见:将《办法》第二十四条里“一户一宅”修改为“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14条意见:将《办法》第二十六条里“15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

第16条意见:将《办法》第三十条里:“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修改为“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正常经营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18条意见:在《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第21条意见:将《办法》原第三十四条调整到第三十三条并将:“手续不齐全的”修改为“用地手续不齐全的”。

第22条意见:对《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和每平方米200元的腾地奖励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25条意见:对《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的建议予以采纳:

(一)“…,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将每平方米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一次性提取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

(二)“…资金专户。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册提交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依据”。

第28条意见: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安置人员范围第1项里:“配偶、父母、子女”修改为“家庭成员”。

第29条意见: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安置人员范围第3项里“劳动教养”删除。

第31条意见:在《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增加“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军烈属、失独家庭”的内容。

第32条意见:对《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删除室外广告牌、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33条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九条里:“室内空调、有线电视”修改为“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41条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其它县(市、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可以采用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房和自购商品房等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42条意见:对《办法》附件1中说明3.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属于耕地中的其他土地删除整句话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43条意见:将《办法》附件2题目修改为:“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第45条意见:在《办法》附件6-2中说明1.中增加“偏杂屋是指产权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主要包括厨房、厕所、畜舍、农业生产性用房等房屋”的内容。

第47条意见:将《办法》附件6说明中的6. “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的(含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修改为“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办证补偿”。

第50条意见:对《办法》附件8修改为:“总体计提比例不超过4%,以保持与国有土地计提标准一致” 的建议予以采纳。

2、对第19、20、26、27、30、37、40条意见实行部分采纳。

第19条意见:将《办法》原第三十三条调整到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 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未进行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20条意见:将《办法》原第三十四条调整到第三十三条并对删除“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10%的奖励。补偿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26条、第27条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二条“删除超过300平方米以外的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和“中心城区可以按照以房屋补偿为主,安置人口为辅的原则,适当增加房屋面积的购房补助,减少安置人口的补助”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

1.按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

⑴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3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⑵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⑶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⑷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按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给予5万元/人的购房补助。

第30条意见:将第四十四条(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37条意见:将部分奖金调整到了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上。

第40条意见:将《办法》第七条增加“ 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征拆程序,及时公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被征拆人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3、对第7、8、9、10、12、13、15、17、23、24、34、35、36、38、39、44、46、48、49条意见不予采纳。

第7条意见:对《办法》第十八条失地农民社保费之前有两条计提口径,还一个70元/㎡为什么要取消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的规定用地单位应缴纳的70元/㎡是针对中心城区(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新区),其他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在《办法》中没明确70元/㎡。

第8条意见:对《办法》第十八条恢复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补偿系数1.8、1.5倍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2018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中没有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因,我市执行多年的调整系数无条件取消,我市无权制定标准。

第9条意见:对《办法》第十八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计提,部门之间是否已经协调好,放到社保管理中心做什么用,国土与社保在这方面是否能达到政策一致,建议采取自愿的原则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10条意见:对《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难以确定,建议加前置条件,采取按重建后据实补偿,建起来后再补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重建才有造塘费,不重建的没有补偿,不承担灌溉任务的,按相关地价已经补偿了。

第12条、第13条意见: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012年3月1日私房普查数据库建立前”建议直接修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权证为准”;第二十四条“(四)2012年3月1日…”建议按《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岳政发〔2013〕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2008年1月1日…”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为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后时间为准。

第15条、第17条意见:对《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增加根据申请采用评估价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和第三十条建议调高后细化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在《办法》第五十一条已规定:本办法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涉及市级投资的项目,县(市、区)研究的个案处理方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查;二补偿只能补给产权人,承租与出租人自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

第23条意见:对《办法》第三十七条恢复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住房安置补助)的7%计提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可预见费使用方向和范围,按照程序不可预见费应该是在征拆资金用完后再申请使用,但是在现在的项目中,往往一开始就使用了,成为一种普惠政策,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严重冲击,同时7%是目前全省最高,不可预见费的使用也非常不规范,导向原则降低了不可预见费,尽量向长株潭靠近。

第24条意见:对《办法》第三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不在文件中体现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4条意见:对《办法》明确房屋补偿面积认定选择有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认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集体土地登记率不高,并且房屋不规则,除正屋外还有偏杂屋,房屋拐点很多,测量单位工作量非常大,沿用五方签字确认方式共同把关,拆迁对象接受程度高。

第35条、第39条意见:对《办法》原第三十三条参照国有土地评估政策依据不足和引入评估政策后建议引入动态辅助机制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6条、第38条意见:对按新文件计算,部分地段、区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高于国有土地,不利于推动工作以及自购商品房安置补偿标准,按现在两种方式计算,标准偏高,比调整幅度较大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关于如何跟国有土地补偿平衡的问题,国有土地是市场价格,一年一调,集体土地政策基本是延用3-4年,应该是集体土地补偿向国有土地靠近。

第44条意见:对《办法》附件5 补偿标准过低,提高30%补偿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大力提倡殡葬制度改革,提价在大政策前提下已经堵死,应鼓励迁入普通公墓山,通过工程预算签订合同后迁葬费进征拆成本。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也有义务也要建设公墓,市政府也在试点。

第46条意见:对《办法》附件6 建议按市场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在《办法》第五十一条已规定:本办法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48条、第49条意见:附件7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虽然过渡期延长了,但是同步对比补偿费用过低以及与现在市场行情不一致,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新《办法》已延长过渡期,同时明确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经批准后从逾期之日起适当调整过渡费标准;二经市场调研目前补偿标准能够达到市场水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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