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国家、省级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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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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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地环科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0730869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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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地质遗迹资源具典型性; 2、遗迹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 3、具有重要美学观赏价值; 4、遗迹已得到有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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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报书; 2、综合考察报告; 3、申报画册; 4、申报影视片; 5、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承诺书; 6、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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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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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运行流程图: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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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项目承担单位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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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地环科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0730869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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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工程竣工,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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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施工单位完工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竣工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成果报告; 4、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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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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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运行流程图: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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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事对象 |
采矿权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勘查储量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2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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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矿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2.采矿权人开采销售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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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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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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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运行流程图: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地质勘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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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办事对象 |
探矿权人、勘查单位 |
法定期限 |
即时 |
承诺期限 |
即时 |
实施机关 |
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勘查储量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2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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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有合法资质的地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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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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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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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运行流程图: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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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2天 |
实施机关 |
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勘查储量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2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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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核实报告:新立矿山或矿山变更矿种、矿区范围 矿山储量年报:矿山正常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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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新立除外); 2.勘查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3.勘查单位测量资质证书(复印件); 4.矿山范围批复(新立和调整矿权范围需要提交,复印件); 5.承诺书(原件):矿山和编制单位(原件); 6.编制单位承诺书(原件) 7.储量送评表(原件); 8.审核表(原件) 9.编制单位内审意见(原件); 10.矿山最近一次的备案证明(复印件,新立矿山除外); 11.评审结果的认可函(原件),该函是矿山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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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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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运行流程图: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供地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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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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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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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符合城市规划 3、完成征地收偿安置的净地 4、土地界址清晰,权属无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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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规划出让红线图 2、土地权属来源图(地籍确权图、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图) 3、宗地界址图(出让净用地面积) 4、宗地界址图与土地权属来源图 5、宗地情况说明 6、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7、宗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出库单 8、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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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 2、《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湘国土资发〔2008〕33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岳阳市城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3号 6、《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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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供地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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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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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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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3、已出让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已出让土地宗地周围的零星地块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等,且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缴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 6、实行租赁的,不是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7、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8、符合城市规划。 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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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用地申请书或报告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资料(新征用地的,提供审批单和红线图,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原件) 3、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2张及《规划条件书》原件1份 4、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 5、被处置单位属国有企业的提供职代会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各1份,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意见原件1份;已设置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意见 6、附件(市城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市政府会议纪要,市有关部门会审意见或其他有关资料;省属及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地处置的,还需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的联合批复等) 7、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8、地籍测绘成果原件1份 9、土地登记申请书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11、部分出让的存量用地,还需提供出让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测绘成果 12、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文件,属城市房屋征收的,须由区征收办进行确认并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确认项目区内产权无抵押查封情况说明,拆迁成本审核意见;属新增建设的,由区国土分局或拆迁事务所进行确认 13、属于零星用地整合协议出让的,需附双方补偿协议及被整合方证明已支付补偿价款的意见、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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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令256号)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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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事项名称 |
供地许可 –划拨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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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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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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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的用地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划拨地供地政策、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符合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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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用地申请书或报告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资料(新征用地的,提供审批单和红线图,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原件) 3、立项文件原件1份 4、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2张及《规划条件书》、《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6、被用地权属单位意见 7、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上好坐标) 8、被占用单位属国有企业的提供职代会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各1份,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9、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市住房保障局批文,棚改项目需提供市棚改办批文) 10、划定的调查红线原件1份 11、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12、地籍测绘成果原件1份 13、土地登记申请书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15、部分划拨的,还需提供划拨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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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令256号) 3、《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号) 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9号)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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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改变用途)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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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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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地籍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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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转让房地产申请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依法予以补办出让手续但不转让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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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确权墨线图原件; 3、转让协议;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5、规划部门提供的转让(出让)红线图原件;墨线图原件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上好坐标); 6、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双方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说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9、完费审核表 10、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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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1号) 4、《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湘国土资发〔2008〕3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令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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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事项名称 |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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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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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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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规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后方可转让。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3、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4、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5、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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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确权墨线图原件;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变更后的)、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5、规划局的转让红线图原件、墨线图原件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上好坐标); 6、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7、符合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权条件的证明文件; 8、转让和改变用途的土地估价报告; 9、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10、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财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1、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完费审核表 14、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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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4、《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湘国土资发〔200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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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事项名称 |
土地使用权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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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18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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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
受理条件 |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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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收回土地申请书,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属为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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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2、《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8〕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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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事项名称 |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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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法定期限 |
1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07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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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改变用途)转让、出租、抵押 2、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3、招拍挂出让 4、协议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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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用地单位申请; 2、土地权属来源,规划局转让红线图,土地墨线图; 3、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财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符合出让、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权条件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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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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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采矿权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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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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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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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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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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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四、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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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8、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含计划批复,成交合同确认书等); 12、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须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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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登记费 |
2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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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 |
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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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款 |
根据储量 评估确定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采矿权转让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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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3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四、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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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转让双方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4、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5、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采矿权转让合同; 8、矿山生产满一年、矿业权属无争议等证明材料 9、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须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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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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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采矿权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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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监督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2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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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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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闭坑报告及审查意见(包括矿山开采状况以及有关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全隐患治理、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及缴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情况等)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分期验收意见 6、采矿权注销登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二、六项须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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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 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 照有关行业 规定 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 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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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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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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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四、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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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不需要单独申报材料,与办理采矿许可的时候一起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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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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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根据采矿权许可的情况来收取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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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四、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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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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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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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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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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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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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 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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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采矿权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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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53 |
投诉电话 |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四、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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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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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国土资发〔2009〕148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㈣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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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涉密测绘成果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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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本市行政区使用测绘成果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测绘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32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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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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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按《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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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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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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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事对象 |
争议双方当事人 |
法定期限 |
6个月 |
承诺期限 |
6个月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地籍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37 |
投诉电话 |
0730-8691937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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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2、争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争议土地当事人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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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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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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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土地抵押申请人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地籍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37 |
投诉电话 |
0730-8691937 |
受理条件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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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土地证; 2、抵押合同; 3、评估报告; 4、抵押双方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抵押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书及委托书(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字); 7、个人抵押贷款:㈠、抵押权人(银行)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㈡、填写身份证明登记表,㈢、出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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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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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抵押登记费:20元/证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抵押服务费: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湘价服〔2012〕87号)标准收取 |
单位名称(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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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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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事对象 |
建设用地项目单位(个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2天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耕地保护科 |
咨询电话 |
8691921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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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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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2、土地权属分类表;3、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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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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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一等岳阳楼区(含经开区、南湖区):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二等云溪区、君山区: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三等临湘市、汨罗市(含屈原管理区)、华容县、湘阴县、岳阳县: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四等平江县: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 |
单位名称(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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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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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5天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耕地保护科 |
咨询电话 |
8691921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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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验合格;2、项目工程验收合格;3、项目工程结算完成;4、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5、项目财务审计完成;6、工程竣工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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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验收申请表(书);2、竣工验收报告;3、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4、项目工程验收报告;5、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6、竣工验收图;7、项目开发前后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项目后期管护措施;9、土地权属调整报告;10、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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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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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单位名称(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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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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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事对象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2天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耕地保护科 |
咨询电话 |
8691921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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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建设用地项目使用临时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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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建设用地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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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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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许可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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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临时用地申请人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建设用地科、地籍科、耕保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25 |
投诉电话 |
0730-8691877 |
受理条件 |
1、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3、不修建永久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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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临时用地的呈报意见、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或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和三方监管协议、涉及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土地权属证明、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管线工程等特殊情况可不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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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28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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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根据经批复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至监管账户。 2、用地管理费已取消。 |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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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科室 |
建设用地科、规划科、地籍科、耕保科 |
咨询电话 |
0730-8691925 |
投诉电话 |
0730-8691877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 3、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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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乡镇(村)企业用地应提交的材料: 用地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企业股东户籍证明、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呈报意见、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土地权属汇总表、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涉及规划、林业、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占用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的会议记录(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意见、村委会关于安置、补偿情况说明及承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拟征占地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扫描件)、规划用地红线图(涉及城镇规划区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占用耕地的) 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应提交的材料: 用地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呈报意见、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土地权属汇总表、涉及规划、林业、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村委会关于安置、补偿情况说明及承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拟征占地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扫描件)、规划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占用耕地的)。 3、村民建房集中还建应提交的材料: 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呈报意见、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用地预审报告书(涉及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的提供)、涉及规划、林业、财政、地环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占用耕地的)、属村民集中安置的需提交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属集中安置的需交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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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耕地开垦费:水田1.6万-2.4万/亩、旱地1万-1.6万/亩(按区域等级分一至四等) 2、用地管理费已取消。 3、地税、林业、水利、文物等费用由相关部门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