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协议书
征 地 方: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方: 奇家岭办事处蔡家居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门楼、出入通道及绿化工程建设的需要,需征收乙方部分土地,该项目已被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2010)湘国土字[1230]号文件批准。
为了尽快腾地,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召集甲、乙双方,根据湘政发[2009]43号等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该宗地位于岳阳楼区奇家岭办事处蔡家居委会,其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征地总面积为 10193平方米(约15.29亩),其中菜地9683平方米(14.52亩)、田坎510平方米(0.77亩)。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偿费: 根据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偿费按每亩肆万贰仟柒佰肆拾伍元整(¥42745元)包干补偿,共计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陆拾伍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叁元整(¥653571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按每亩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元)补偿,合计叁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整(¥32525元) 以上合计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陆元整(¥686096元)
三、付款方式和腾地要求: 1.本协议签订三日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汇入到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前期付款作抵扣)。 2.国土分局在全额收到甲方款项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七日内依据政策足额补偿到土地承包户,组织力量清理青苗并将土地交付甲方使用。
四、其他事项:
1.乙方的误工费、协调费另行与甲方协商。
2.甲方支付用地管理费贰万柒仟肆佰元整(¥27400元)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国土分局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五、联系电话:0730-8222713(岳阳市征地拆迁中心)
2010年12 月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