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阳 市 云 溪 区 人 民 政 府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6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以政国土字〔2011〕第678号批准征(转)用集体(国有)土地3.3667公顷,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转)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岳阳市云溪区刘坡路城市道路用地项目
二、征(转)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云溪区云溪镇云丰村、镇龙村
三、被征(转)用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转)用单位 |
面积(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公顷) |
云溪镇云丰村 |
2.6626 |
0.9459 |
云溪镇镇龙村 |
0.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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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
云溪镇云丰村 |
水田 |
0.3347 |
65.637万元/公顷 |
云溪镇镇龙村 |
沟渠 |
0.0001 |
65.637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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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0.6112 |
45.9459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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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7040 |
65.637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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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5232 |
26.2548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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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935 |
65.637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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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5号)和《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5号)和《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转)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农业安置及货币安置
六、被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预征地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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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云溪镇云丰村、镇龙村 |
6月17日至6月30日 |
云溪区国土分局国土资源事务所 |
7月1日至7月20日 |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