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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开发耕地耕种管护补助费用的通知

2010-06-07 00:00 来源: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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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国土资发〔2009〕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有关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项目新增耕地有效耕种,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管护补助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开发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十分必要
近几年来,各级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村土地开发,确保了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但部分地方忽视了对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理,导致出现了部分新开耕地荒芜或栽植果木现象。为有效地巩固土地开发成果,充分发挥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纳入耕地保护的责任内容进行考评和落实,确保国家惠农强农政策措施的社会效应充分显现。
二、新开发耕地耕种管护补助费用来源及标准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精神,新增耕地后期耕种管护补助费用分别从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即在编制具体土地开发项目预算时予以明确。补助时间暂定为三年,即从项目验收的当年开始,连续补助三年。补助对象为直接对新增耕地实施耕种的土地承包者。补助标准按验收面积核算,三年每亩共补助360元:其中直接耕种者300元,实行分年度发放,每年每亩各100元;乡镇国土所监管核查工作经费60元,即每年每亩20元。
三、新开发耕地监管责任分工与耕种管护补助资金拨付
一是实行委托管理。省、市、县三级土地开发新增耕地后期耕种监管均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国土所全权负责。补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分别委托市、县两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市、县两级土地整理中心均应建立新开发耕地耕种管护补助资金台帐,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是认真签订合同。新开发耕地在向当地村、组移交时,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应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国土所与新增耕地土地承包者签订《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合同》,对新增耕地实施培肥耕种、补助资金拨付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耕种管护合同》应送项目所在的乡镇国土所登记建档,同时送本局耕保股或上级局耕保科与土整中心备案存查。
三是严格拨付手续。各县(市)区局耕保股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国土所于每年第三季度对符合发放补助的宗地逐一进行核查,凡确已实施耕种的地块,实行承包人、村组负责人、实地核查人三方签字认可,然后按资金归宿分别到市级或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申领补助(由所在地乡镇国土所代领代发)。同时向该乡镇国土所发放当年监管工作经费。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组成检查小组,对所有发放了耕种管护补助的新开发耕地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一是现场核查新开发耕地是否按要求落实了耕种;二是核查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给土地承包耕种者。如发现新开耕地承包人在合同期间停止耕种造成荒芜,经教育仍不恢复耕种的,停发补助和终止合同,重新确定耕种承包人;如发现在新开发耕地上栽种非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以破坏耕地行为依法查处;如发现补助资金错补、漏补以及截留、挪用的,责令限期纠正。情况严重的,分别以渎职、挪用等行为追究相应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    1、《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合同》(式样)
        2、新开耕地耕种管护认定表;新开耕地耕种管护补助发放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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