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心城区工商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5-07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社会财富浪费,盘活低效用地,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中心城区工商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细则(试行)》。现将《中心城区工商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细则(试行)》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07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议意见,并请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将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我们,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心城区工商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细则(试行)》。
联系电话:0730-869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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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07日
中心城区工商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细则(试行)
为落实我省“企业服务年”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社会财富浪费,盘活低效用地,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2026年4月20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的客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市中心城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生产经营需要,第一类为:在工业(仓储)、商业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第二类为:已列入城市更新,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餐饮、旅馆等商业服务业用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二、处置原则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事实求是、一案一策、充分论证、稳妥处置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申请依法处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二)变更后用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通过规划动态维护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符合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四)无查封、无抵押;
(五)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宗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宗地及宗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处置。
(二)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属地政府的申请,受理后由行政执法一科负责现场核实,了解建成时间、建设原因、建筑面积、建筑用途等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初步判定是否适用细则。
(三)联合认定。行政执法一科负责召集国土空间规划二科、开发利用科、建筑工程管理科、法规科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进行现场联合复核,主要核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是否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能否按现状整改验收、能否补办相关手续等情况,各相关科室和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填写拆除、没收或整改的联合认定表(附件一)。
(四)现场公示。依照联合认定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拟作出行政处罚和拟拆除、没收或整改事项进行现场公示(见附件三),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处理,由联合认定机构再次讨论,出具处置意见。
(五)资料审核。行政执法一科负责对当事人提供的多测合一报告、建筑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拟保留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当事人应委托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出具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
(六)立案调查。根据联合认定意见、公示情况和资料审核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查清违法事实,草拟调查报告。
(七)分类处置。
1.拆除类
(1)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履行自拆义务的,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当事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5个工作日后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实施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且不履行自拆义务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10日内自行拆除。
(3)实施强制拆除。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公告期满后(7日)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拟定方案实施强制拆除。(见附件二)
2.没收类
(1)没收情形。拆除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第三方资质机构鉴定)、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移交监管。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涉及没收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移交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其指定单位(部门)对该建筑物实施日常监管。
3.整改类
(1)限期整改。行政执法一科负责拟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告知函》,送达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整改事项和整改时限,告知当事人依次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城市配套费等税费。第一类情形按照《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整改类存量违法建设土地出让金补缴测算细则》评估补缴出让金,第二类情形协议出让时补缴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为过渡期起始日,过渡期起始日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日期。
(2)作出处罚。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3)消防验收。当事人按照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消函【2025】146号)第四条规定,凭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4)产权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的相关税费发票和多测合一报告、《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报告》等资料,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附件一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联合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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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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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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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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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建 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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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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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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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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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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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审意见 |
行政执法一科 |
国土空间规划二科 |
开发利用科 |
建筑工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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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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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属地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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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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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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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申请强制拆除的函
编号:
人民政府(管委会):
(填写当事人违法时间、地址和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填写认为违法所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责令其 日内自行拆除 。但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 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附件三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拟作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公示
经查,(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对该违法建设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进行书面反馈,逾期我局不再受理。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性用房建设工程现场图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注:1.如非利害关系人,我局不予受理。
2.节假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