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负面清单
更新时间:2025-08-25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行为,划清履职尽责红线底线,促进担当作为、干净干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负面清单。
一、作风建设方面
(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让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二)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楼堂馆所;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甚至搞非组织行为,造谣诬告,搞“七个有之”,破坏单位政治生态。
(四)设置壁垒、破坏公平。有意为难、索拿卡要;在市场准入、资金安排、融资贷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方面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五)不讲诚信、失信违约。“新官不理旧账”、招商不诚信、合同不履行、承诺不兑现;随意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六)以权谋私、权力变现。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本人或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企业兼职取酬、挂名领薪、违规入股;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无息或低息借款、放贷收息;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默许、纵容、包庇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担当、不作为。对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任务、应协调解决的问题,寻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对历史遗留问题,不敢碰硬、不愿担当,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就退缩;对上级决策部署、工作要求或交办事项,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办事拖拉、节奏缓慢,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办结;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群腐突出问题整改整治和为民办实事方面
(八)在登记业务办理中,违法违规操作,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在登记材料审核中,随意增设前置条件、增加非必要材料或环节,增加群众办事负担。
(十)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中,非法提供、泄露或倒卖登记资料信息。
(十一)在登记收费环节中,擅自收取“好处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十二)在窗口服务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态度恶劣等刁难办事群众行为。
(十三)在不动产“登记难”集中整治过程中,将集体土地经营性项目、小产权房等违规项目纳入解决范围,借机“搭便车”扩大登记范围;或为突击登记提供便利,纵容“乱登记”、投机登记现象。
三、督察执法方面
(十四)在违法案件查处中,该立案不立案、该执行不执行的“人情执法”“走过场式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外包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顶格执法;履行执法职责不严格、办案程序不到位、案件久拖不决。
(十五)在日常巡查执法中,简单巡查、敷衍应付、缺位监管、消极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基层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甚至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乱执法、随意执法。
(十六)在督察问题整改中,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改数据不真实、整改销号不及时。
四、征拆补偿方面
(十七)在项目征拆资金概算审查中,现场核实不准、标准把关不严,造成概算虚高。
(十八)在监督基层执行征拆补偿政策上,上下串通、虚构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骗取补偿款。
(十九)在房屋合法性认定复核中,默许纵容或“打招呼”使违法建设合法化骗取征拆补偿。
(二十)在征拆项目资金拨付中,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
(二十一)在实施补偿过程中,出现费用核算失误、执行政策偏差,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五、资源处置方面
(二十二)在土地评估机构选取中,通过违规方式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在土地评估中违规影响地价评估结果。
(二十三)在土地利用中,长期采取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累积大量存量建设用地,造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低;直接拿地融资抵押,以储备土地等方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二十四)在新增报批用地管理中,虚构成熟用地数量,导致批后无法及时供地、供而不用或者用地低效。
(二十五)在资源管理中,搞变通、搞例外,滥用职权,擅权妄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存在地方村干部巧立名目收取“土地流失管理费”等“小微腐败”。
六、矿产管理方面
(二十六)在采矿权规划、设置、出让、延续、变更和转让过程中,违规设置排他性招投标条件、失职渎职操纵招投标程序。
(二十七)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中,“拉关系”“走后门”、弄虚作假、串通牟利。
(二十八)在矿山开采利用中,检查督导不作为、默许纵容超深越界开采,导致资源浪费流失、造成地灾隐患。
(二十九)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靠地吃地、靠矿吃矿”,大搞权力寻租,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
(三十)在绿色矿山建设中,应建不建、政企串通、擅自降低评估标准、矿山考核走过场。
七、营商环境方面
(三十一)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敷衍了事,漠视服务对象正常诉求;消极怠慢,变通执行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故意刁难,不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
(三十二)在办理政务业务时,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导致审批事项该放不放、明放暗控、放责留权、不该放乱放,审批流程过多过繁、互为前置;违规收费,为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其接受中介服务。
(三十三)在政商交往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他人充当掮客,插手干预相关事项。
八、规划调整方面
(三十四)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不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以权谋私违规获利。
(三十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时,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违规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修改控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不按程序擅自调整容积率指标,非法获取利益。
(三十六)在执行《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时,未经充分论证、未按法定程序、未对论证结果严格把关,造成破坏自然山水格局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督办。
(三十七)在与第三方单位合作中,与技术论证服务单位和规划编制任务承接单位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九、采购招标方面
(三十八)在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中,违规设定排他性招投标条件、不严格遵守评标定标程序,倾向性招标、串标中标;不按规定为招投标单位办理业务、故意刁难借机敛财。
(三十九)在第三方机构管理中,约定“返点”“拿回扣”等方式违规确定中标机构;与评估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串通套利、输送利益;在采购服务履约验收中,内外勾结降低配置、降低服务、以次充好。
凡有本负面清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