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针对经济运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国土资源执法是国土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然而在基层实践中,国土资源执法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何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更好的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的顺畅实行,已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由于加大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加上人大、新闻舆论及人民群众等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违法依然存在,这些违法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使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各类纠纷中涉及的土地问题也不断增多,给国土资源执法造成了诸多的困难。
一、国土资源执法面临的主要困难
1、历史遗留问题多。有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有政府换届时期遗留的问题,也有城市发展,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换过程中遗留的问题,不论是因不懂法律或知法犯法,土地违法的情形一直存在。
2、土地违法信息情报来源少,土地违法发现难。土地违法的显明性不强,如果没有严格的登记、监察制度和情报信息,一般是很难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等到发现,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再制止和执法已经很难。不得已,只有采取罚缴土地出让金或罚款等行政手段之后,默认现状。目前基层的土地违法信息来源少,大多数是信访案件和举报信件之类,这里面很多是侵犯自己利益的诉求,很少有自愿举报的,土地违法情报信息来源少。
3、土地执法难以执行。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这几年国家和地方都相应颁布了不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由于其中一些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与实际案件不能相互贯通,给土地执法监察带来一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先后于1998年、2004年作了重大修改,但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仍显得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没有赋予任何强制执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有权制止”的手段是什么,没有明确,因此如何制止,难以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如这样的规定,就目前大环境下操作十分困难。
法律虽然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但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只靠土地执法部门去制止、说服,收效甚微。无论县城还是农村违法占地现象突出,但执行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中,暴力抗法,地方保护主义一定程度上存在,使行政执法困难重重。很多时候,处罚决定下发后,倘若被处罚人不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就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执行需要法定的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致使申请强制执行的多,真正执行结案的少。
二、出现存在问题的原因
1、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宣传不到位,广大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后,虽然加强了宣传工作,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破坏耕地有罪,导致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一些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违法批地用地,极大的阻碍了土地执法监察的推行。
2、各部门之间配合困难,导致执法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土地执法的过程和执行的过程都需要各部门联动,然而,现实中,由于相关执法联动制度的缺失,土地执法的成本大,经费保障不力,执法的监督缺乏等现实往往导致土地执法孤军奋战,自行化解,不了了之。尽管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有关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的条款,但由于土地执法难,真正受到处罚的违法者寥寥无几,很多时候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管理体制的不适应,特别是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职能与力量薄弱。基层人员偏少,经费不足,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发现造成一定困难。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常常遭到阻挠,使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的难以实施,土地部门独立执法的有限性,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威,这种不能保证执法必备条件的状况,也造成土地执法监察难。
三、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对策
1、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决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现象。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确保做到按土地规划安排各种用地。要严格实行责任制,严格落实对国土资源执法责任人的奖惩措施,做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努力把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土地执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同时通过各种制度和有效措施,防止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其责任,严肃惩处,这在当前土地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显得格外重要。
2、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建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打造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分析新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在各地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实际,能独立行使土地执法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监察体制,才能确保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要使土地督察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施行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垂直管理。配备全国统一的国土系统标志及执法服装,建立土地公安联合执法机构,加强土地执法力量,加紧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做到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需要。
3、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各级干部依法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要区别不同层次,区分不同内容,采取宣传栏、召开群众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针对性,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拓展多渠道的情报信息来源,逐渐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4、建立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体系,加强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促进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事情,其中包括土地监察的内容,而且是一个主要方面。实行土地监察目标责任制,除了把土地监察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肩上,还能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用地的法律观念,约束他们在土地管理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日常的土地执法问题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案件调度会议。司法部门可以随时介入土地执法和执行过程。土地执法要逐渐依靠制度,这样才能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才能实现长治,稳治。
5、加强动态监测巡查和跟踪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那种经审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搞好跟踪管理工作,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以避免土地被闲置。违法案件一经发生,土地执法部门要迅速出击,立即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此时处理违法者,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处罚执行到位。
6、不断完善土地执法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土地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要把土地管理与考核奖励相挂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和条件。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另外在机制和工作方式上要加以改革,在班子配备、人员编制、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
7、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将公众参与引入土地执法监察中,在对土地执法人员监督的同时能够有效的发现违法用地问题,提高全民合理合法进行土地利用的意识,能够形成良好的公众氛围,约束违法违规现象,把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等理念变成自觉行动。
总之,土地执法监察正从政策和技术上逐步趋于完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严格土地管理,以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在土地管理中,必须重视和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强化执法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