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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2011-11-02 00:00 来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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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内容
   1、查处无证采矿行为;
   2、查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3、查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4、查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5、查处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6、查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7、依法由我局查处的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行为。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湖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指我局对群众举报和我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行为。
      2、调查。指案件承办人员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进行调查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指在作出处理前我局会依法将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的权利;对拟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作出处理决定。指根据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5、送达处理决定。指我局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依法送给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生效。
      6、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我局依据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处罚形式
      1、对无证采矿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4、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四、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时限
自案件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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