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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
来信人: | 单俭付 |
来信时间: | 2019-11-09 12:45:11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关于集体土地补偿分配的一些法律问题 向您求助 我省发布的湘政发《2018》5号文件,岳政发《2018》8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 | 2019-11-14 08:24:43 |
回复内容: | 单俭付先生: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目前,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为: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根据文件第二十六规定:1、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使用,对分配使用有争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具体分配的标准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执行。 关于您所咨询的其他相关问题,已在电话中与您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与解释。 希望我们的回复您能满意,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