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YYCR—2024—01004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有效 | 生效日期:2024-08-17 |
信息时效期:2029-08-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4〕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或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核算,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市城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货币补偿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以房票抵扣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安置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资规局牵头负责房票安置政策执行、基于多部门数据共享连接的房票系统的开发与监督管理、房票印制实施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市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实施统一监管,负责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同步至房票系统。
市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保障及兑付结算等工作。
市税务局、市数据局、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房票核发、房票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及兑付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房票安置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在与市住建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后,以项目(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为单位申请入库。房票安置房源库根据商品房网签备案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调整、定期公布,同步接入房票系统。
房票安置房源库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房票印制、核发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房票由市资规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房票,不得伪造、变造房票。
房票应包含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开具日期、房票有效期、开具单位及印章、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房票应具备防伪功能,实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
第八条 各区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资规局申领房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和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所在区域房屋征收部门领取房票并申请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领取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到场领取。
房票有效期自首次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8个月,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最长可延期6个月。
第九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房票安置奖励之和。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货币补偿金额之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50%)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安置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5%。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安置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
选择房票安置的,不再享受《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岳阳市云溪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岳云政发〔2023〕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购房奖励。
第十条 房票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用途类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当与房票持有人一致。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购房人可以是房票持有人中的1人或多人,但需共同到场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到场签订。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另行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可以向核发房票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拆票后使用,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拆票后的剩余房票金额可以换票继续使用,也可以向核发房票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换货币资金,但应按比例扣减相应的房票安置奖励。
第十一条 赠与、继承房票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换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办理房票换票手续。房票不得抵押融资和违法套现。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在房票有效期内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拆票、换票和房票作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收回原核发的房票并在房票系统中予以注销,做好票据保管工作。
第三章 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
第十二条 房票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用于房票资金的归集与拨付,专款专用,市区两级财政每半年结算一次。房票资金来源为项目征拆资金,包括市级财政出资项目和区级财政出资项目。区级财政出资项目根据实际核发的房票,需将房票资金的30%及时存入房票资金专户。
房票安置奖励资金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承担,其中购房所在地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
第十三条 房票由市财政局兑付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定期结清应付款项。所购房屋涉及预售商品房的,款项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使用房票购房后,因按揭贷款征信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市财政申请结算的,房票退回给原购房的房票持有人;已完成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退回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实际使用的房票安置奖励金额,向原购房的房票持有人退回剩余购房款。市住建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应重点核实、加强监管。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房票安置方式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应到核发房票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兑付货币补偿资金。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兑付,所有款项应及时足额结清(不含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依法免征契税;用房票兑换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商品房的,依法享受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间以实际持有时间为准,计息基数为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所计利息由核发房票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房票持有人。利息成本按项目征拆资金来源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房者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形式、比例、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其房产开发项目移出房票安置房源库。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